我们还是开门见山的说吧,关于婚后才发现配偶一方患艾滋病这事儿其实一点都不新鲜了,日前,在丹阳就有这么一个关于女子在婚后发现丈夫患有艾滋病,而后起诉离婚成功了的新闻案例。就在这则新闻报道半年前时间,小新小叶的故事也是闹得沸沸扬扬,小叶作为女方检查出疑似艾滋,却无人告知男方小新,结果就导致小新感染上了艾滋病,于是这件事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提问,当医患保密原则已经是在涉嫌侵害第三方的利益时,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才适当?
而有可能侵害到第三方利益的疾病除了小新因此而感染上的HIV以外,很多可以由性传播的疾病又要怎么保密呢。
不得不说这件事,让医生也处在困境。不过,也有人已经提出了很合理的解决方案:当病人已经可能造成对公共安全威胁,对于知情的医生应当放弃这种保密义务,从而来维护公共的利益。这里有个很大的前提是,遵循严格保密的原则是要在不破坏他人生命权的情况下,特别是新闻当中提到的HIV的感染,如果不告知其配偶,其配偶就很有可能受到感染,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说的好有道理,我竟无法反驳!
如果我们明知道这种隐私已经构成了对公众安全的威胁,我们为什么要让这种隐私得到保护呢。 如果不是这种逻辑方式处理所谓隐私权与公共安全关系的话,那么有人就可以借口保护个人隐私而拒绝安检,事实上,这个拒绝安检的人身上可能带着威胁公共安全的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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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我国各项法规政策针对这件事是怎么制定的,从而来明确这个保密的“度”。
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第三十八条就有规定艾滋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这是针对于受感染的患者而言,当然医生的保密原则也在《执业医师法》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在《侵权责任法》的第六十二条中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又继续给出了: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并没有完全帮助病人隐瞒的义务,患者无权要求医生帮助自己向配偶隐瞒感染HIV的事实,也没有主动告知其配偶的义务,这件事就在于患者是否履行了“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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