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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婚前感染艾滋病隐瞒丈夫 “个人隐私”医院是否该尊重?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16年01月12日访问:

婚前感染艾滋病隐瞒丈夫

  上初中那会我因为跟风开始写了日记,内容也无非是一些青春期少男的牢骚和呓语,诸如暗恋某女生,记恨某老师之类。虽然日记本是带锁的那种,因为我不能随身携带,所以总觉得不安全。最担心的就是母亲会偷看其中的内容,因为她不断的提出要检查其中的内容,而我会以侵犯的我隐私权来和母亲抗争。

  我想无论是什么时代,像我这样的不良少年总是有的。但是即使如今我已到了出现前列腺钙化斑的年纪,又真的了解什么是隐私权吗?隐私权等同于完全不透明,或者没有人监管吗?隐私权就是一副牢不可破的盾牌吗?

  昨天有一则新闻引爆网络:小新和小叶婚前在永城妇幼保健院做婚前体检,当时医生单独叫住了女友小叶。至于小叶当时有没有告诉小新自己被怀疑患有艾滋病我们无从得知,但是在两人婚后六个月的时候小叶接到疾控中心的电话,被告知自己确诊为HIV阳性并且丈夫也被感染。至于妇幼保健院有没有责任第一时间告知丈夫小新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因为已经有很多在撰写了长微博来表达观点。

  我所关注的是:1、妻子小叶到底有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丈夫自己感染了HIV?2、到底是个人隐私重要还是公众安全重要?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出于考虑小叶的隐私权当初婚检妇幼保健院怀疑小叶被HIV感染时,只告知了小叶本人。到底何为隐私权呢?隐私指的是:“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所谓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所以小叶的HIV感染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享有合法的隐私权。同时由于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家属的信息,应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告知其监护人。”

  而妻子小叶正是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独立个人享有了隐私权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永城妇幼保健院的做法无可厚非。有人会指责到:为了她的隐私权就要伤害别人吗?从伦理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当然不能因为一个人的隐私而去伤害他人。“牺牲一个人,幸福千万家”似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我们不尊重小叶的隐私权,谁又来尊重我们的隐私权?

  有人会说,虽然永城妇幼保健院没有第一时间告知丈夫小新是合法的,但是却不人性化。因为当时完全可以以其它疾病的理由,建议其暂停结婚。当时,你们想过没有,如果医院如此人性化操作之后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吗?医院会面临:1、当时造假,而这完全与医学实事求是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没有任何一位工作人员会愿意承担这个责任。2、如果事后妻子小叶心血来潮告知了丈夫小新怎么办?谁能保证他们不会反过来告医院造假?

  有一个真实的例子:在某地有一位28岁的产妇分娩出了一位女婴,可是血液检测的结果却显示产妇和女婴都是HIV病毒携带者。主治医生一时疏忽在未经过产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其丈夫。出院后,其丈夫向法院提出了离婚。随之产妇以医院没有尊重其隐私权导致离婚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200万。

  如果永城妇幼保健院未经小叶同意而第一时间告知了小新,则可能面临小叶的起诉。反之尊重了小叶的隐私权,却又要遭到丈夫小新的起诉!面对艾滋病等传染病,如何做到隐私权和公众安全的平衡永远是一个难题。

  当然隐私权也应区分对待:有的个人隐私是完全属于自己的,比如我暗恋着小花这件事完全和大众无关,我想暗恋便暗恋,我想暗恋多久便可以暗恋多久,归更到底这件事除了对我自己又影响之外,不会对任何人产生不利影响。而有的隐私则不完全属于自己,比如小叶已被感染HIV病毒这件事,因为它会输出伤害,除了自己之外还会影响他人!

  比如毕福剑在私人聚会上的言论被他人曝光一事,虽然老毕属于公众人物,但是他私下的言论并没有对公众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所以涉嫌曝光者便是侵犯了老毕的隐私权!而老毕的这种权利应该得以保护。

  当然有人的隐私权便不能冠以法律之名来保护.大概是2009年的时候有过一则轰动全国的新闻,说的是在河北有一名叫做闫德利的HIV病毒感染者,因为产生了“我的人生既然已经烂了,那就要烂出名气!”这样的心理,开始有目的的报复社会。先后和她发生过性关系的人有数百名之多。在比如今年4月份的一则新闻,说在浙江东阳有一位19岁的女孩感染了HIV病毒,同样出于报复社会的心里,在三个月内与324名男性发生过关系!

  如同此类的隐私权便不能在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他们已经威胁到或者潜在的威胁到了公众的安全!

  比如在你等候飞机或者火车的时候,你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安检,而事实上你的包里正隐藏着烈性炸药!比如在大型群众集会时你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安检,而其实你的身上携带者自动步枪!比如宁夏公交火灾的凶手,随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虽然是他的个人隐私,但却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安全。又比如美国弗吉尼亚校园枪击案,凶手的隐私应当得到保护吗?我的观点就是不会输出伤害的隐私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可能会输出伤害的隐私权应当理性对待!

  对于小叶来说,她已被HIV病毒感染,但是她会给多少人带来伤害其实是一个未知数。因为妇幼保健院不可能会询问其有多少性伴侣,只是默认为丈夫小新一人。一人算不算公众?能否为一人而牺牲患者的隐私权?这个伦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又会有人要质问:难道单数一个人就可以为她买单吗?在法律上两则的地位不该是平等的吗?

  于是,法律上有了相关的补充规定,来保护这被默认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在《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还有如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将感染和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自己有性关系者。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医生。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感染他人。

  很明显,小叶没有及时告知丈夫,也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永城妇幼保健院的做法充其量只能称为“不足”,而小叶自身的行为却完全可以称做“错误”!

  最后我画蛇添足的认为:1、不影响公众安全的隐私权应得到保护,危害或者潜在危害公众安全的隐私应得以破坏!

  转载自:新浪微博@最后一支多巴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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