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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才发现配偶患艾滋 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

作者:99eyao来源:www.99eyao.com日期:2016年11月09日访问:

  新闻回顾:丹阳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案件,因男子刘强刻意隐瞒自己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被判与女子周倩四个月的婚姻无效。

艾滋病点评

  原来,刘强在婚前已经患有艾滋病,在对周倩隐瞒病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领证。

  据悉,周倩与刘强相识于在外打工期间。两人在结婚前,刘强拒绝婚检,周倩考虑到刘强是二婚,之前应该做过婚检,所以便随了刘强的意,哪知在结婚四个月后,周倩从刘强服用的药物中的得知刘强原来患有艾滋病,并在隐瞒自己的情况下与自己领了证,结了婚。随后,周倩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处二人的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呼吁,男女结婚之前一定要对彼此有深入的了解,切莫冲动结婚。

  无独有偶,就在今年年初也曝出过类似的新闻,新闻的当事人也是一对新人。新人中的男方小新是河南省永城市人,也就是去年三月,他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两人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两人的检查报告出来后医生单独叫住了女友小叶。小叶再次做完了检查,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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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检后就与妻子小叶同了房。然而六月初,小叶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电话,称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

  专家视点(一):医院并没有告知配偶患艾滋病的义务

  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合作中心主任徐克沂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在婚检期间夫妻一方被检查出艾滋病时,医院并没有告知另一方的义务。

  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计划生育病房的主任吴霞也说,一般情况下,新婚夫妇在医院进行婚检,夫妻一方被检查出艾滋病(HIV阳性)时,医院并没有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因为这是患者的隐私。此外医院的检测只是进行筛查(初步检测),最终的确认要以当地的疾控中心结果为准。吴霞表示:比如说我们妇产医院如果在婚检中检测出HIV阳性,我们只是筛查试验,不是确诊试验,我们会让“病人”拿着化验单去CDC(疾控中心)去做确诊试验。由CDC给一个明确的诊断结果。所以告知义务应该是在CDC,和医院没有关系。我们没有权利诊断HIV,只是筛查。 不过吴霞主任也表示,医院方面一般都会给病人做工作,在稳定病人情绪的前提下,尽量使其配合,让其如实告知家属自己的病情。

  专家视点(二):小新妻子的做法,侵害了自己丈夫的合法权益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指出,小新妻子的做法,应该是侵害了自己丈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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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尊友表示:条例规定艾滋病毒感染患者应该告诉自己要结婚的伴侣,由其本人去告知,给她时间。因为条例里面规定了,告知自己的配偶和性伴侣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医务人员应该非常清楚地告诉患者,应当让她告诉自己的配偶,否则就是侵犯了自己配偶的合法权益。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保护患者的隐私;而《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

  专家视点(三):法律界和医务界要共同找出一个平衡的和对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法

  吴尊友指出,面对现实状况,不论是患病者还是政策制定者,经常会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要考虑到保护患者隐私权、维系家庭感情,乃至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另一方面,易感染人群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该案例也曝露出我国和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旧存在“衔接不到位”的现状。对于感染者,是有一个隐私权需要保护。就是在法律方面,还有一些不协调的地方。比如说婚检的时候,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配偶来说,适不适合结婚这个问题就摆在了他(她)的面前。比如说婚检之后有一方检测出艾滋病,如果告诉另外一方,对方就得做决定了,是否要继续结婚。法律方面,比如说母婴保健法和婚姻法这里面,还需要有一部分衔接的工作需要做。这些东西就需要法律界和医务界共同梳理出问题,找出一个平衡的,对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法。

  既然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是易感染人群,他们是否就失去了对真相的知情权呢?据了解云南等省份在地方立法上已经开了先河。吴尊友说:在云南、广西等艾滋病病情相对严重的地区,都出台了自己的条例。如果感染者本人不告知的情况下,相关条例保护医务人员告知其配偶的权利。这些地方艾滋病感染人群比较多,这种一方感染另一方没有感染的情况比较多,为了更好地保护没有感染者的权益,就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法律规定。

  但是也有专家分析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中,进展也相对缓慢。原因之一就是在平衡“保护艾滋病人的权利”和“最大限度减少艾滋病对社会的危害”的时候,不同地区的接受度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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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对 [婚后才发现配偶患艾滋 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 的评论,总共:1条评论
匿名 游客:匿名  2016/11/12 1
这篇文章逻辑严谨,布局清晰,堪称医学新闻中的一绝,真是让人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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